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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概念图以 IHMC CmapTools 创建, 内含信息有关于: BLS_免責條文, 急救免責條文 包含 民法,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者, 符合於臨時施行急救之情形者,不罰。, 民法 第一五⚬、 一七五條 在情況危急關頭,蒙難人可能無法為意思表示, 救助者在未受委 託而行協助時即成立所謂的無因管理。 救助者為免除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, 為免除蒙難者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上急迫危險 而為事務管理所生之損害者,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,不負賠償責任。 此處的惡意一般係指故意而言; 重大過失則為欠缺普通人之一般注意義務,情節顯然重大者。, 急救免責條文 包含 緊急醫療救護法,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之二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,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,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, 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 免責之規定。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,前項規定亦適用之。, 急救免責條文 目的是 保護施救者, 鼓勵伸出援手, 急救免責條文 包含 刑法, 急救免責條文 包含 醫師法, 刑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